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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民五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庞加祥与路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加祥,路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五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加祥,男,农民,住茌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峰,男,住茌平县。上诉人庞加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加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加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庞加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庞加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宇审 判 员  李曙霞代理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