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民五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庞加祥与路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加祥,路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五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加祥,男,农民,住茌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峰,男,住茌平县。上诉人庞加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加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加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庞加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庞加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宇审 判 员 李曙霞代理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