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诉被告章友、娄晓旭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芹,章淑芬,苑晓民,苑晓枫,苑晓梅,苑晓静,章友,娄晓旭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章艳秋,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秦皇岛市。原告章成秋,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满族,工人,住秦皇岛市。原告章铁秋,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原告章淑芹,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秦皇岛市。原告章淑芬,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原告苑晓民,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原告苑晓枫,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原告苑晓梅,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原告苑晓静,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原告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委托代理人苑晓梅,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三原告与其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章友,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满族,秦皇岛戴卡轮毂有限公司职工,住山海关区。被告娄晓旭,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娄长丽,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与被告娄晓旭系母女关系。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诉被告章友、娄晓旭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艳秋、原告章成秋、原告章铁秋、原告章淑芬、原告章淑芹、原告苑晓梅、原告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委托代理人、被告章友、被告娄晓旭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诉称,被继承人郑道萍共有七名子女,分别为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章淑平、章金秋,章淑平于1999年去世,其子女为本案原告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章金秋2012年去世,其子女为本案被告章友、娄晓旭,2013年被继承人郑道萍去世,无遗嘱。2012年被继承人郑道萍起诉田晓霞,经山海关法院判决,位于山海关西河家园二区6-2-15号房屋有郑道萍8.04平方米,并由田晓霞支付144441.18元,同时诉讼费用2100元,郑道萍负担525元,其余部分由田晓霞负担,改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前,郑道萍去世,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财产权利予以继承分割。请求依法继承郑道萍遗产: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中位于山海关西河家园二区6-2-15号房屋8.04平方米、144444.18元债权及1575元应得诉讼费。原被告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2012)山民年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二、郑道萍死亡注销证明一份;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青石沟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章友辩称,我是章友,我不应该是被告,原因是我并没有占有和管理我父亲的遗产,所以我不应当是被告;我是代位继承人,我应当接受我爸在我奶遗产中应得的份额;本案既然是继承我奶的遗产,那就应当是继承我奶死后留下的所有遗产,据我所知,我奶还有三枚金戒指及三万余元现金。被告章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娄晓旭辩称,同意原告继承此遗产。被告娄晓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被继承人郑道萍共有7个子女,其丈夫章玉和于1988年去世,子女分别为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章淑平、章金秋,章淑平于1999年11月9日去世,其子女为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章金秋于2012年7月12日去世,其子女为章友、娄晓旭,2013年1月26日被继承人郑道萍去世,无遗嘱。2012年10月8日,被继承人郑道萍及本案被告章友、娄晓旭为原告起诉田艳霞,要求依法分割并继承章金秋遗产,我院(2012)山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继承人郑道萍分得山海关区西河家园二区6-2-15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约8.04平方米),抚恤金4680元,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9774.18元,案件受理费退费2100元,被继承人郑道萍应得700元。该判决所涉房屋由田艳霞居住,抚恤金4680元,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9774.18元由田艳霞实际占有,案件受理费退费由领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按照(2012)山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范围进行分割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郑道萍遗产的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郑道萍的遗产为山海关区西河家园二区6-2-15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约8.04平方米),抚恤金4680元,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9774.18元,案件受理费退费700元。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有权继承郑道萍的遗产,章淑平先于被继承人郑道萍去世,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作为继承人章淑平子女,在章淑平应继承遗产范围内享有代理继承权,章金秋先于被继承人郑道萍去世,章友、娄晓旭作为继承人章金秋子女,在章金秋应继承遗产范围内享有代理继承权。对于本案中被继承人郑道萍的遗产,位于山海关区西河家园二区6-2-15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各自继承七分之一,由原告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各自继承二十八分之一,由被告章友、娄晓旭各自继承十四分之一;抚恤金4680元,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9774.18元,案件受理费退费700元,总计15154.18元,由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各分得2164.88元,原告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各分得541.22元,原告章友、娄晓旭各自得分1082.44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山海关区西河家园二区6-2-15号房屋,由原告章艳秋分得五十六分之一的份额、原告章成秋分得五十六分之一的份额、原告章铁秋分得五十六分之一的份额、原告章淑芬分得五十六之一的份额、原告章淑芹分得五十六分之一的份额、原告苑晓梅分得二百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苑晓民分得二百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苑晓枫分得二百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苑晓静分得二百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章友分得一百一十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娄晓旭分得一百一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抚恤金4680元,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9774.18元,案件受理费退费700元,总计15154.18元,由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各分得2164.88元,原告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各分得541.22元,原告章友、娄晓旭各自得分1082.44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章艳秋、章成秋、章铁秋、章淑芬、章淑芹、苑晓梅、苑晓民、苑晓枫、苑晓静负担235元,由被告章友、娄晓旭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