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邵庆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华,邵庆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原告李树华,男。被告邵庆权,男。原告李树华与被告邵庆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23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