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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邵庆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华,邵庆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原告李树华,男。被告邵庆权,男。原告李树华与被告邵庆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23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