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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张远豪、陈斯拉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张远豪,陈斯拉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8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王益盛。委托代理人:董春蕾、郑旭阳。被告:张远豪。被告:陈斯拉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张远豪、陈斯拉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