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薛飞与蒋绍文、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飞,蒋绍文,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薛飞,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蒋绍文,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高平,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蒋绍文、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绍文、高平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绍文、高平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绍文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