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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眉县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祁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公路管理段,祁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031号申请人眉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李亚军,段长。被执行人祁建辉,男申请人眉县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祁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项:由祁建辉返还申请人眉县公路管理段已付的57,263.2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57,263.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案件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判长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