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湖南田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XX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田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浙XX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湖南田丰源贸易有限公司(系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任雄伟。委托代理人颜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浙XX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反诉人)。法定代表人:许宝鸿。委托代理人董不亚,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田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田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浙XX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田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3970元,由湖南田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馥晖人民陪审员 谢小奇人民陪审员 彭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