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法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袁树国,吴孝珍与袁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珍,袁树国,袁树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吴孝珍,女。原告袁树国,男。被告袁树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树国、吴孝珍与被告袁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树国、吴孝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树国、吴孝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树国、吴孝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袁树国、吴孝珍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