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6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靳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靳亮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67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被告靳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告靳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