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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40)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乐乐,杨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局长。被执行人李乐乐,农民。被执行人杨洪平,农民,系李乐乐之妻。因被执行人李乐乐、杨洪平未履行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其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3年12月20日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乐乐、杨洪平在银行的存款24565元,冻结期六个月。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乐乐、杨洪平与履行义务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