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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肖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钦华,周志盛,叶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98-1号申请执行人肖钦华,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志盛,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叶美蓉,女,汉族,1961年4月1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19日至),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美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民路交界处皇达东方雅苑2栋2503房产。上述房产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分,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去函,请求参与分配处分上述房产所得款项。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