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孙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许庆德与陈加香、滕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德,陈加香,滕守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孙民初字第547号原告许庆德,男,汉族。被告陈加香,女,汉族。被告滕守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德与被告陈加香、滕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德撤回对被告陈加香、滕守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