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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孙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许庆德与陈加香、滕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德,陈加香,滕守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孙民初字第547号原告许庆德,男,汉族。被告陈加香,女,汉族。被告滕守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德与被告陈加香、滕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德撤回对被告陈加香、滕守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