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沃韦峰与史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韦峰,史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4438号原告沃韦峰,男,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曾荣华,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伟华,男,汉族,丹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沃韦峰与被告史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