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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沃韦峰与史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韦峰,史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4438号原告沃韦峰,男,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曾荣华,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伟华,男,汉族,丹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沃韦峰与被告史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