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泽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