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东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东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路*号紫荆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韦理树。委托代理人:朱启珍、许宏伟,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建设一路。法定代表人:邓声波,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明星,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郭海锋,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副股长。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9日作出东人社监字[2013]第28-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叶 芳审判员 李艺华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