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母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49号原告母某某,女,1986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