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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刘翠霞与刘江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霞,刘江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刘翠霞,女,1991年3月生,汉族,新乐市东王镇白店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刘江焘,男,1989年7月生,汉族,新乐市东王镇白店村人,住本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翠霞与被执行人刘江焘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江焘于2013年12月17日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