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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三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姚某甲、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三民初字第443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88年生,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姚某甲,男,汉族,50岁,农民,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姚某乙,女,汉族,19岁,农民,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姚某甲、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甲、姚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甲、姚某乙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甲、姚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西旺审 判 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