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车天应与王拾同、窦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天应,王拾同,窦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5号原告车天应,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王拾同,男,汉族。被告窦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天应与被告王拾同、窦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天应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天应撤回对被告王拾同、窦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天应承担。审判员 钱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