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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车天应与王拾同、窦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天应,王拾同,窦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5号原告车天应,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王拾同,男,汉族。被告窦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天应与被告王拾同、窦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天应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天应撤回对被告王拾同、窦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天应承担。审判员  钱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