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平与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王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周平,现住白城市。被告王志荣,年,个体工商户,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