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平与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王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周平,现住白城市。被告王志荣,年,个体工商户,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