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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执字第0007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昌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昌友,中国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法执字第00077-20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观虎,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林,男,汉族,系该信用联社营业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张昌友,男,汉族。第三人中国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宋晓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昌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昌友给付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76900元及逾期利息,89686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3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76900元及逾期利息,896863元及利息、诉讼费183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执行人张昌友给付56万元,执行张昌友到期债权35万元,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昌友及第三人中国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达成协议对剩余款项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给付完毕,申请人已经领取案件款9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