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申请宣告曾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东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何某甲,女,2008年05月0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人:何某乙,男,2008年05月0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法定代理人:何某丙(系二申请人祖父),男,1958年10月0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二申请人祖母),女,1960年01月04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要求宣告曾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曾某某,女,1987年09月17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系二申请人的母亲,原住址:四川省大英县。被申请人于2011年06月外出务工后未归,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的父亲何某丁于2013年02月23日因病去世,故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曾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09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曾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曾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曾某某自2011年06月外出务工后,至今未与二申请人联系,经登报公告寻找仍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远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