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调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调字第00001号原告朱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