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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调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调字第00001号原告朱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