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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周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周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农民,住平坝县白云镇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8********。被执行人周兴利,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工人,住平坝县黎阳机械厂XX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2********。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XX申请执行周兴利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兴利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兴利的合法收入20500元(含执行费300元,诉讼费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戴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