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三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王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且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抚养权由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初关系亦尚可,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检查自己的不足,多为子女的利益考虑,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孙某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