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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林忠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林忠城。委托代理人冯新,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路丽景城11栋10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2474435-5。负责人潘青。委托代理人曹楚鱼,女,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钰,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林忠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