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执民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华标、叶仙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华标,叶仙美,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开执民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1幢。法定代表人:徐增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华标。被执行人:叶仙美。被执行人: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大路村。法定代表人:张赛英,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标、叶仙美、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2日,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三被执行人有大量债务未处理,且被执行人张华标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被执行人叶仙美长期外逃,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停业;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被抵押,暂时无法处理。截止至2013年12月23日,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32552元、执行费32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10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