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南鸿手袋(深圳)有限公司与周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鸿手袋(深圳)有限公司,周启,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排榜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62号原告南鸿手袋(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启。委托代理人赵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翠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排榜分公司。负责人陈志海。委托代理人宋宇红,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缑会锋,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鸿手袋(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受理费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而确定,原告已预交6165),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人民币615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