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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45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史继波诉朱孔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纪波,朱孔讲,高立军,高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4501-2号原告史纪波,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朱孔讲,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高立军,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高立平,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纪波诉被告朱孔讲、高立军、高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纪波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纪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史纪波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