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45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史继波诉朱孔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纪波,朱孔讲,高立军,高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4501-2号原告史纪波,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朱孔讲,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高立军,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高立平,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纪波诉被告朱孔讲、高立军、高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纪波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纪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史纪波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