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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忠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56号罪犯张忠文,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忠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监狱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认真完成“三课”学习作业,成绩良好。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本院在2013年11月26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2月5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张忠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文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原判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已交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