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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69号,贺时国,交通肇事,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时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时国,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时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时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贺时国驾驶湘A69V**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往浮邱山乡水口山村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肖家山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行人高雨田相撞,造成高雨田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湘A69V**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13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贺时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贺时国于2013年2月19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贺时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5918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时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殷艳平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贺时国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贺时国实行社区矫正考察。该局经考察认为,被告人贺时国一贯表现良好,且无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时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贺时国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贺时国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时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时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时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晨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文美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