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4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胡剑辉、李洁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胡剑辉,李洁云,邓碧娟,司徒静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42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以下简称原)。法定代表人蔡良江。委托代理人李彩彤,该银行职员。被告胡剑辉,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洁云,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碧娟,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司徒静文,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被告胡剑辉、李洁云、邓碧娟、司徒静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2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共9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梁治平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