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燎仓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星燎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357-1号原告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嫣,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琳,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星燎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仙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星火,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燎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发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发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财产保全费1620,合计3695元(此款已由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