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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世杏与陆慧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杏,陆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杏,成年。被执行人陆慧芬,住天台县××街道××渚村(××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0019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慧芬,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陆慧芬在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款人民币600000元。款划至户名: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