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高闽泽与被申请人张邱历、邓月喜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闽泽,张邱历,邓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17号申请执行人高闽泽。被申请人张邱历。被申请人邓月喜。申请人高闽泽因与被申请人张邱历、邓月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邱历、邓月喜的银行存款80000元的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高闽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紫云天商居大厦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45**号)一套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邱历、邓月喜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高闽泽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紫云天商居大厦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45**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