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陈世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陈世清,男,1979年2月1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贵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小虎,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清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清负担。审判长 陈敬满审判员 刘善国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