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于开海 密山市密山镇海洋电脑经销部环境卫生费行政征收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于朝臣,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明,密山市环卫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臣,密山市环卫处收费员。被执行人于开海,密山市密山镇海洋电脑经销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开海密山市密山镇海洋电脑经销部环境卫生费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刘元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