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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殷耘、顾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耘,顾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994号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志红。委托代理人顾淮荣。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告殷耘。被告顾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物业)与被告殷耘、顾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大地物业撤回对被告殷耘、顾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大地物业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