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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集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被告许某甲,男,汉族。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本是江西省人来厦门务工,与被告许某甲在同一公司相识并相恋,后于1995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原告为改善家庭生活,被安排到异国务工,所挣工资也寄回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没能建立稳定感情基础,且被告从来对许某乙不闻不问,后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抱养一女孩,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感情日益退潮。被告性格暴躁,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甚至动手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分居已年余,原告自己在灌口镇黄庄村租房居住,在外打工以维持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二、男孩许某乙归原告抚养,女孩许某丙归被告抚养,各自负责抚养费;3、有平层水泥结构面积为98平方米房屋1幢,原告应得一半放弃,归被告;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某甲辩称,从小孩的成长考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许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3月30日到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白某某婚后前往约旦打工,于2008年3月左右怀孕,于2008年6月26日回国,于2009年1月20日产下一子取名许某乙。许某甲于2003年12月中旬抱养一女孩,取名许某丙。厦门市灌口镇顶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灌口镇顶许村下许社村民许某甲,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妻子白某某,1974年12月2日出生。该夫妇于1995年3月30日登记结婚,白某某患不孕症,未生育。2003年12月中旬,许某甲在后溪镇坂头桥捡到女婴抱回家哺养,并有上报村委会,许某甲在家务农,白某某现在在服装厂务工,家庭月收入700元,有抚养小孩的能力,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又查明,许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许某甲、白某某与许某乙之间进行亲权鉴定。本院依申请委托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厦正道司法鉴定所(2013)亲鉴字第1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支持许某甲与许某乙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白某某与许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该鉴定共花费鉴定费3000元。再查明,许某甲与白某某均确认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下许社的面积为98平方米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没有合法手续。原被告亦确认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护照,被告提供的户口簿、《证明》、鉴定费发票,厦正道司法鉴定所(2013)亲鉴字第1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离婚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是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双方自1995年3月30日登记结婚至今已十几年,在这十几年时间里,虽然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但双方依然能够互相谅解。被告许某甲在明知妻子白某某回国前已怀身孕的情况下,仍维持与白某某婚姻,亦能够给非婚生的小孩予照顾,双方在常年共同生活中能够共同克服困难,已积累了较深的婚姻家庭情感基础。现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摩擦或隔阂,但未至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程度,亦未存在法定需要离婚的情形,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仍可以过上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故,本院对原告白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晓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