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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顺义诉被告杨鹤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义,杨鹤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47-1号原告张顺义。被告杨鹤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义诉被告杨鹤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9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9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提交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鹤涛驾驶的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