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顺义诉被告杨鹤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义,杨鹤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47-1号原告张顺义。被告杨鹤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义诉被告杨鹤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9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9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提交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鹤涛驾驶的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