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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石首民初字第006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郑红与徐鹤银、李国文、李良忠、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徐鹤银,李国文,李良忠,张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石首民初字第00664-2号原告郑红。委托代理人王文青,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斌。被告徐鹤银。委托代理人徐祥,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文。被告李良忠。第三人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与被告徐鹤银、李国文、李良忠、第三人张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骆启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丽,人民陪审员张良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审判组织变更为由审判员陈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海林、李琼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原告郑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鹤银、李国文、李良忠、第三人张丽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郑红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人民陪审员  李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