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31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组成由
审判员陈骏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程静、林静寂、周琼,
人民陪审员程传耀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骏
审 判 员 程 静
审 判 员 林静寂
审 判 员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