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诉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卞国光与被上诉人陈洪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国光,陈洪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诉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国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才。上诉人卞国光因与被上诉人陈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徐民初字第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卞国光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