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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张学才、张明业等与卢四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学才;张明业;张学陆;张学望;张清生;张学仁;张学超;代学兴;卢四杰;张海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290-1号原告张学才(财),男,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张明业,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张学陆,男,195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张学望,男,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张清生,男,4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张学仁,男,5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张学超,男,47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代学兴,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卢四杰,男,27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海鹏,男,3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才、张明业、张学陆、张学望、张清生、张学仁、张学超、代学兴诉被告卢四杰、张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李俊永审判员  徐照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兴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