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9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906-3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琪丰,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凤执字第005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