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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9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906-3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琪丰,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凤执字第005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天赐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