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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柳与被执行人付大忠、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付大忠,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柳。被执行人付大忠。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大忠、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高 俊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