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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二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世平、王桂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平,王桂衡,刘彩宁,卢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960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滕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中宁,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赟,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平。被告王桂衡。被告刘彩宁。被告卢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平、王桂衡、刘彩宁、卢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 晨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春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