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1号原告岳某某,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