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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1号原告岳某某,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