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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曹某某之母。被告白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志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