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曹某某之母。被告白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志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