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赵随与彭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随,彭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赵随,男,汉族,(372925197701056933)1977年1月5日生,淄博圣火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彭鹄,男,汉族,(37030319831219631X)1983年12月19日生,淄博众坤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赵随诉被告彭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长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随、被告彭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随诉称,2013年3月8日,张鹏向原告借款55000元,由被告彭鹄作为担保人,并由张鹏写有借条一张,被告彭鹄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约定2013年5月8日前归还借款,但被告及担保人至今未还款,现借款人张鹏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55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彭鹄辩称,担保属实,但在担保期限半年内,原告和借款人多次协商,我不在场,借款人想把名下的阁楼抵给原告,原告没要,我应在担保物外承担担保责任,当时借款人的妻子也说和原告协商好了。经审理本院认定,张鹏于2013年3月8日从原告赵随处借款55000元,约定2013年5月18日前归还,由被告彭鹄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鹏未还款,因借款人张鹏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彭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赵随为淄博圣火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提供该单位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2013年3月8日取款49900元后凑了55000元给了借款人张鹏。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鹏借原告赵随55000元,被告彭鹄提供担保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已到期,债务人张鹏未还款,现原告赵随起诉要求被告彭鹄履行担保义务的请求,合理合法,因双方为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彭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鹄对张鹏所欠赵随55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述欠款;被告彭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鹏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彭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琦